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,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,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、工作流程、整治方案制定,以及依法取缔、 清理合并、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,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、海洋生态环境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、浙江省生态环境科 学设计研究院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(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)、生态环境部环境 标准研究所。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8 月 31 日批准。本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。
《总则》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、工作流程、整治方案制定,以及依法取缔、清理合并、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,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、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、规范实施、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。《总则》提出,坚持以水定岸、水陆统筹。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,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,倒逼岸上污染治理。坚持实事求是、稳妥推进。可立行立改的、群众反映强烈的、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,优先整治。对确有困难、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,可合理设置过渡期。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,应做好统筹,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。坚持安全生产、多方协同。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,统筹防洪、供水、堤防安全、航运、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,做好衔接协同。整治技术要求作为工作参考。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、必须整治的情形,或地方对排污口整治有更严格要求的,从其规定。《总则》规定了相关工作流程:形成问题清单、编制整治方案、实施分类整治、实施销号。并对依法取缔、清理合并、规范整治、销号要求等具体情形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。
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对排污口予以规范整治:
1)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;
2)排污口对应的排污通道不规范;
3) 口门建设不规范;
4)排污口设置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。
(一)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,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整治:
1)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通过排污口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:通过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 施等措施,达到管控要求。2)未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(入海排污口备案要求)排放污水的:采取源头控制、提升改 造污水处理设施、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,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,确保污水排放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决 定书(入海排污口备案要求)的规定。3)未雨污分流的:开展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设计、施工和竣工验收,竣工验收应达到 GB 50014、GB 50268 要求。1) 在排污口及其排污通道上违规搭接其他排口的: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、支线。2)分流制城镇雨洪排口晴天有污水出流的:按照 GB 50014 及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——排水口、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(试行)》要求开展管网调查,整治混接错接管网;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、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。3) 排污通道出现跑冒滴漏、渗流等情形,或垃圾、淤泥等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:对排污通道进 行检修、更新,或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,消除堵点,确保排水畅通。1)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,不便于采集样品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的: a)入河排污口原则上设置在河湖岸边,位于设计防洪标准洪水淹没线之上; b) 入河排污口确需淹没排放,或入海排污口需深海排放的,必须留出观测及采样窗口; c) 海岸工程采用暗沟或者管道向海域排放废水的,出水管口应当在低潮线以下; d) 利用污水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入海排污口,扩散器应铺设在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7 m 的水底,其起点离低潮线至少 200 m。2)排污口布局不合理、老旧破损、排水不畅、检修维护不便的: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、更新维 护设施、按规定设置检查井等措施。四、 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,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整治:1) 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,应分析排污对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 方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影响,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。当污水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重金属时,可参考 HJ 338 推荐的应急响应时间法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。2)对受纳水体(水功能区)或考核断面水质未达标的入河排污口,或排入海域海水环境质量超 过海域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入海排污口,采取以下措施: a) 通过优化排污口布局,调整设置地点,压减排污口数量等措施,削减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; b) 根据受纳水体(水功能区)纳污能力、海域环境质量目标、污染源排放情况等,逐一排污口 明确管控要求,按照污染负荷大小,合理确定允许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量。1)参照规定取缔或被清理的排污口予以销号,相关证明文件、现场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。2) 整治后满足本标准附录 B 要求予以销号的排污口,以及无需整治的排污口,相关信息提交至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,纳入台账管理。其中,无审批(备案)手续的排污口,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审批(备案),作为日常监督管理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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